「全球網路治理政策趨勢」懶人包|建構安全可信的數位治理生態|共同關注數位世界的趨勢與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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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世界在科技發展的推助下使用愈加普及,隨之而來的詐騙、假訊息等疑慮,也對社會安定與民眾生活帶來極大影響,網路治理儼然成為國際社會與台灣共同面臨的課題。數位業者深信,良好的網路治理模式,有賴社會各界多方對話共同參與,才能在打擊網路犯罪與保障權利間取得有效平衡。

1月28日是「國際資料隱私日」*註,這個節日旨在提升公眾對保護個人線上資訊重要性的認知,也是全球產業共同關注的議題。為響應國際資料隱私日,TiEA協會與數位夥伴會員共同彙整提出「全球網路治理政策趨勢」懶人包,協助大眾在思考網路治理議題之參考,讓你我都是參與者,一起關注數位世界的趨勢與未來。

*註 : 國際資料隱私日:為2008年北美與加拿大參考歐洲「資料保護日」(Data Protection Day) 所發起,旨在尊重個人隱私以及強化對資訊保護之信賴,藉此提升國際間對於資料保密與保護的意識,同時促進相關對話。

網路危機潛藏你我之中

從網路「自律」到網路「治理」

該如何在預防犯罪與人權隱私間取得平衡

多方利害關係人治理/資訊安全的守門員

加密技術 : 捍衛的言論自由和隱私

公私協力 多方共同防治

世界趨勢 : 數位產業規管彈性化

參與網路治理,你我有責

全球網路犯罪與資安威脅的風險日益增加,有望政府制定相關政策與法律介入治理。如何透過自律、他律以及多方利害關係人的共同治理,有效遏止網路犯罪、平衡網路人權,是現在網路治理無可迴避的難題。

美國一直以來是相當重視言論自由的憲政國家,其中《通信端正法》230條款賦予網路供應商出於善意撤除平台上惡意內容並免於民事追訴的權力。2022年7月初,歐盟議會在漫長的討論過後通過數位服務法DSA,明定網路服務者的義務—打擊犯罪內容,例如負有「主動啟動調查與法遵」程序,此外平台對於頻繁提供明顯違法內容的使用者應予以暫停,並建立相關的申訴保障機制、定期提出透明度報告,向主管機關報告非法內容及主動調查的案件。

台灣數位治理欲參照歐盟法規,然而台灣與歐盟政策定位與產業差異不可忽略

台灣近年來推出數位中介法草案欲參照歐盟法規,但歐盟與台灣數位政策定性卻大有不同,探究歐盟的數位政策,對於大型科技巨頭的壟斷,歐盟能做的便是在法制上,利用歐洲單一市場的優勢,建立數位經濟的法律標準,引領全球數位治理上的法制與技術發展,但歐盟本身所具有的資源量體與產業結構龐大,與台灣本身存在極大差距,因此政府想比照歐盟法規需考量台灣實際情況。

網路治理固然是全球迫切必須面臨的問題,惟產業界與民間組織認為,唯有適切、彈性且平衡的治理框架,才能讓台灣數位經濟的轉型得已正向發展,兼顧人權保護與犯罪防制之目的。產業界建議,政府在訂立網路治理的相關政策時,應參考下列程序或基本原則,有利於減少規範與產業技術的扞格、同時降低正當營運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保障用戶基本權利。

第一、治理程序: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有效提升處理量能

從修法的提出到政策的執行,網路治理都有賴主關機關、執行單位、網路業者、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多方參與,以利從不同的角度檢視政策執行的可行性,保護使用者權益。以歐盟數位產業法規的修法歷程為例,皆透過數年與各方利害關係人進行法規調適與可行性的評估,這樣的修法程序才能確保在複雜的網路治理框架中,找出真正可供執行的有效手段。

例如目前作為兒童及青少年保護的「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係由政府機關籌設,並加入公部門、NGO團體、媒體業者、網路平台業者參與,建立多方利害關係人治理模式,在兒少網路安全面臨威脅的關鍵時刻,由政府單位或民間專業團體判斷訊息的違法性,再通報網路業者進行違法資訊的下架及移除,既能達成阻止犯罪資訊擴散、及時遏止傷害的效果,也能同時避免企業專斷侵害使用者權利。

第二、治理規範:參考國際原則

全球多個網路人權組織於2015年針對網路治理擬定「馬尼拉中介原則」,並於2018、2021年推出「聖塔克拉拉原則」1.0與2.0版本,供各國政府參考。

其一,提出「避風港條款」,監管機構應確保提供網路中介服務者享有責任豁免的地位,不需因用戶自行生成的內容(UCG)而承擔責任,更不應要求平臺主動對用戶內容進行監控。其次,不得恣意限制用戶的言論自由,在遇到爭議性內容時,必須遵循正當程序由「司法機關」判定是否為違法內容及是否應下架,且下架內容和實務做法必須具備必要性並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其三,若國家參與內容審核,平台及政府均應對外發布透明度報告,告知公眾限制內容的數量與原因;平台也須提供有效的申訴管道,讓可能受誤擋誤刪的使用者有機會陳述理由獲得平反,以此保障使用者的基本權利。

第三、治理框架:應保持差異化彈性

事實上,數位平台產業的規模大小、服務類型與技術差異性甚廣。從大型搜尋引擎、公開社群平台、不特定者皆可加入的社團群組,再到私人通訊服務,其所涉及的言論自由與通訊隱私權利各有差異,在訂立他律的規範機制時,應審慎評估其對法遵可行性與基本權利可能產生的風險。

此外,針對不同類型的網路犯罪也應有差異化的處置措施,規範上應盡量空白授權或抽象的管制目的。對於即時下架或移除的法律義務,要件上應盡可能限縮在經法院程序、或其他如兒少性自主權等重大社會公益目的為前提,以確保網路治理的規範框架不會過度侵害人民權利、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近來包含網路投資詐騙以及性私密影像的犯罪問題嚴峻,政府也積極推動相關修法措施,期待能夠制度性的解決相關犯罪問題。縱然數位治理上以歐盟法規為借鏡,但法規發展必須有一定的進程,且需要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溝通,過去歐盟數位治理脈絡可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之「因應數位通訊傳播服務發展之規管趨勢與法制革新研析委託研究案」,當中分析歐盟於2000年訂定《電子商務指令》,隨後與大型網路平台簽署自律公約,接著2017年成立「歐洲視聽媒體服務管制組織」(ERGA)進行政策成效評估,直至2022年通過《數位服務法》(DSA),可見推動自律機制、政策評估,其中也加入利害關係人參與及公眾諮詢,整體治理方針都是漸進式的發展。

TiEA協會與數位夥伴會員均致力配合執法,加強自律與應對機制 ,希望能夠最大程度降低犯罪對民眾所造成的傷害,期待網路治理的觀點,能夠更有利於政府及社會各界思考網路治理的邊界與平衡,在積極主動打擊網路犯罪的同時,也能兼顧保障用戶的基本權利,促進整體產業的正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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